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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2017-12-18 09:48  
 索 引 号 GKRCFW/2017-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2-18

人社部发〔201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确定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民生、以人为本。围绕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重要民生领域,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尊重群众权利、保护群众利益贯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

(二)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为重点,严格执法标准、细化执法措施、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管理,持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文明公正、便捷高效。着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实际,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注重发挥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的调整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创新使用网上办理、数据跑腿等简捷、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方式。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认真梳理行政执法权力来源、种类、范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订。

(二)分解执法职权。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根据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分解执法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确定执法职责。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具体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并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地方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健全完善执法程序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研究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建立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

(二)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监控,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数据统计分析、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法制审核人员,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实际,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明确具体审核内容,细化审核工作流程、审核方式、时限要求等程序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四、科学组织评议考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所属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本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二)评议考核的方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评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坚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评议考核的要求。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坚持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分值应当在内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有一定比重。要把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五、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所属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于受本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加强监管,确保其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加强法治建设、转变工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切实形成合力。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和平时考核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评议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要探索创新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鼓励创先争优、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形成有利于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有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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